知名商标品牌工作委员会

知名商标品牌评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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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2024-07-03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商标品牌建设工程和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提升我国知名商标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序开展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根据中华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规范》(T/CNTA002-2022)团体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对象是以注册商标为载体所关联的产品/服务的品牌,分为全国级知名商标品牌和区域级知名商标品牌两个梯度。

第三条 评价工作机制:政府推动指导,企业自愿参与,社团具体组织,市场公开评价,专家现场把关,社会广泛监督。

第四条 评价工作原则:企业自愿申报、地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以市场化评价为基础,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与培育相结合;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华商标协会作为《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规范》(T/CNTA002-2022)团体标准的归口单位,对全国级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中华商标协会下设知名商标品牌工作委员会(下称“品工委”),负责全国级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品工委由中华商标协会直接领导,指派协会副秘书长级别以上领导负责。

第七条 品工委内设知名商标品牌评价专家组,由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权威媒体和专业机构的专家共同组成,不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初审达标的商标品牌进行复审。

第三章 评价职责

第八条 品工委负责AAA(全国级)知名商标品牌的组织申报和评价复审工作,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协助做好申报推荐工作;AA、A(区域级)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可以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品工委组织实施。

第九条 品工委委托资质合格的第三方实施评价机构,负责知名商标品牌的申报受理和评价实施工作。

第十条 实施评价机构的合格资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实施评价机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 万以上,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条件。实施评价机构具有开展知名商标品牌评价活动所必须的办公场所、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配套资源(通讯或信息系统)。

(三)具有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专职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师,其中至少2名符合条件的知名商标品牌主任评价师。

(四)具有满足要求的管理制度。实施评价机构应具备完善的过程控制文件,对其开展知名商标品牌评价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五)确保评价人员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能力。对实施知名商标品牌评价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以使评价人员在担负责任之前就已获得必要的能力,并能够持续监督其能力和绩效。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品工委组织的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知名商标品牌评价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状况良好。申报组织须提供注册登记的合法凭证等资质证明;特殊监管行业需提交产品上市许可、认证等相关资质文件。

(二)拥有注册商标。申报的产品、服务的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权利状态稳定。

(三)质量优良。申报组织拥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产品、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安全,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在当地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于拥有自主创新成果,特别是掌握核心技术的申报组织,予以优先考虑。

(四)市场竞争力强。申报组织的产品或服务所占市场份额较大或市场销量(或利润率)居本行业前列、知名度较高、经营业绩突出;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五)社会信用良好。申报组织须无重大负面舆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承担社会责任。申报组织须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近三年无安全事故发生,无环境违法记录;对于坚持低碳和循环经济、绿色生态,在节能降耗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卓有成效的申报组织,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品工委在组织知名商标品牌申报推荐过程中不收取费用。按照市场机制,本着自愿原则,实施评价机构的技术服务费与申报组织自行协商,但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品牌评价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品工委委托的实施评价机构,如实填写《知名商标品牌评价申请表》,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向实施评价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实施评价机构对申报组织的法人地位、注册商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评价、守法诚信记录等情况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方可与申报组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申报组织按合同规定向实施评价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并支付评价费用。

(三)实施评价机构依据评价规范、细则的要求,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分行业组织评价人员对申报组织的生产、经营和/或服务进行现场评价、打分,形成评价报告。

(四)实施评价机构汇总现场评价结果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品工委,品工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初审达标的商标品牌进行复审。

(五)召开专家评审会时,同意人数达到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复审事项方可通过。

(六)品工委将通过复审的知名商标品牌名单在中华商标协会(www.cta.org.cn)和中华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工作委员会网站(http://www.wktb.org.cn/)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七)公示期满后,品工委代表中华商标协会向获证组织颁发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和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品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三年证书有效期内,实施评价机构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评价。实施评价机构证实获证组织持续满足《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规范》相关要求后,证书持续有效;若实施评价机构发现获证组织不能持续满足《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规范》相关要求,上报品工委,经品工委核实后取消其已获得的证书和授牌,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证书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的,获证组织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按相关程序申请再评价,再评价的程序与规则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未申请再评价或者再评价未通过的,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参与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参与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机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品工委负责对知名商标品牌获证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产品标识标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获评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知名商标品牌文字说明和标志。发生以下情形时,经品工委审核后,撤销其知名商标品牌称号,收回其证书和授牌,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1、投放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

2、存在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重大人身安全或质量事故、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

4、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条 知名商标品牌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知名商标品牌称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不得冒用知名商标品牌文字说明和标志;被撤销知名商标品牌称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不得继续使用知名商标品牌文字说明和标志;禁止转让、伪造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和授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订权、解释权归品工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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