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标品牌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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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2024-07-03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有序进行,确保组织开展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工作的机构具备合格服务能力,规范开展评价咨询服务业务,根据中华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规范》(T/CNTA002-2022)、《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工作委员会(简称“品工委”)负责知名商标品牌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服务机构”)、咨询服务人员的备案管理及培训、业务能力等级评定等工作。

第三条 经品工委备案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规范》(T/CNTA002-2022)开展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的业务能力。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咨询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具备办公条件。具有开展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及设备资源(硬件和软件)。

(三)具有3名以上通过品工委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培训考核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咨询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将《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机构申请备案表》和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证明材料报品工委; 

(二)品工委收到上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并经公示后予以备案。

第六条 咨询服务机构的备案须每年由品工委进行复核。

第七条 取得备案的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品工委申请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知名商标品牌评价专职咨询服务人员发生变化。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八条 备案的咨询服务机构及其咨询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规范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据《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开展评价咨询服务业务,并对做出的咨询服务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备案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活动,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咨询服务对象、咨询服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市场机制,本着自愿原则,由咨询服务机构与申报组织自行协商,可以参照行业惯例或行业指导性价格。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须参加品工委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不断提升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机构应当自觉维护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并完善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咨询服务机构,通过恶意竞价、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客户; 

(二)转包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项目;

(三)转让、租借、伪造服务资质;

(四)故意隐瞒或协助参评企业出具虚假、失实的评价数据、证据,欺骗参评企业或评价机构;

(五)泄露被咨询服务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其他损害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声誉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品工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品工委接受社会和个人对咨询服务机构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活动中,如出现下列行为,品工委将予以相应处理:

(一)对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咨询服务机构,通过恶意竞价、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客户的,品工委将予以警告,并暂停受理其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业务三个月。

(二)对转包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项目、转让或租借服务资质的,首次发生的,品工委将暂停受理其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业务六个月,六个月后视其改正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再次发生的,品工委将终止其咨询服务备案,并在网站公示。

(三)对故意隐瞒或协助参评企业出具虚假、失实的评价数据、证据,故意泄露被咨询服务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品工委将取消其咨询服务机构的备案,并在网站公示。

(四)对伪造资质承揽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业务的,品工委将公示机构,并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信用记录。

(五)对存在其它损害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工作声誉的行为的,品工委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警告、公示、取消知名商标品牌评价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及抄送相关部门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品工委将自动取消其备案: 

(一)机构被依法终止或暂停营业的;

(二)机构自行申请注销备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订权、解释权归品工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商标协会知名商标品牌工作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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